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2020-10-22 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本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图片、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服、玩具等物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员提供图书、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质支持;
(二)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质。
本基金会不接受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债权、国家特殊准备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五条 本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基金会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六条 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第八条 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本基金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必须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九条 本基金会收到捐赠物资后,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本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秘书长报告。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严格履行《捐赠合同》,按约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合同》,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基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和物资分发一律在基金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合同》,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资助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合同》,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查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一)捐赠物资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捐助的人身上;
(二)对捐赠人指定捐赠物资用途或捐助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三)物资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发放捐赠物资的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交付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受助人名不副实等问题时,本基金会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合同》使用捐赠物资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合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南京方舟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