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方舟慈善基金会

关于方舟

财务管理制度

2020-10-2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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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  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秘书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处报秘书长,提交理事长,理事长提交理事会重新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年内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长。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秘书处的业绩考核目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一    收 入、统一支出、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或发票,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的8%。
       第二十四条  使用、转交受托代理资产和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产,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后拨付。
       基金会捐赠项目及业务开支,首先由经办人填写《 付款审批单》,说明资金支付内容和金额,10万元以下开支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秘书长签字审批;10万元以上开支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理事长和秘 书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秘书长签字。
费用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报销。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填写凭单。报销人员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三)领导审批。报销人员执报销凭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由部门主管审批,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 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八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 度。
       第二十九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      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 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 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慈善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帐表一致、帐帐一致、帐证一致、帐实一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    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 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规定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南京方舟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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