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方舟慈善基金会

关于方舟

项目管理制度

2020-10-22 11:11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京方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南京方舟慈善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助学、助老、助残、扶贫、济困、救灾等慈善项目,以及各种筹资募損活动,或有公益资金支出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充分发挥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须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和前期调研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预期成果与影响、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理事会审议,必要时需请专家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项目部组织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对大型合作项目或可持续性项目由基金会和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之下设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由基金会和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报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的实施,基金会必须与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正式签订协议,并明确权益和义务;对有捐赠使用用途的项目,尽量按捐赠者意愿办理,其余按基金会宗旨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阶段,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定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纳入基金会帐户。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拨付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用款计划,按基金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审核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基金会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及会领导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向项目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报送项目资金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五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南京方舟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下一篇:人事管理制度